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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办理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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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4-7-14 17:57: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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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项目 锅炉压力容器《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办理 二、办理依据 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2、《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 3、《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4、《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5、《有机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三、 办理范围 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锅炉的使用登记工作。 四、办理程序 1、每台锅炉在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地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使用登记,领取使用登记证。 2、使用单位申请办理使用登记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逐台向登记机关提交锅炉及其它安全附件的有关文件: (1)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制造、安装过程监督检验证明; (2)进口锅炉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报告; (3)锅炉安装质量证明书; (4)锅炉水处理方法及水质标准; (5)锅炉使用安全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 3、使用单位申请办理使用登记,应当逐台填写《锅炉登记卡》交给登记机关。 4、接到使用单位提交的文件和填写的登记卡,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及时审核,办理使用登记证: (1) 能够当场审核的,应当当场审核,登记文件符合办理规定,当场办理使用登记证;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书面说明理由。 (2) 当场不能审核的,登记机关应当向使用单位出具登记外受理凭证,使用单位按照通知时间凭登记文件受理凭证领取使用登记证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 (3) 对于一次申请登记数量在10台以下的,应当自受理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发证工作证,或者书面说明不予登记理由。 5、登记办理使用登记证,按照《锅炉注册代码和使用登记证号码编制规定》,编写注册代码和使用登记证号码。 五、 承办部门 江苏省徐州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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