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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其他行政行为依据
1、组织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依据及条款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规划和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国家质检总局和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根据不同类型食品的特点及产品质量状况,组织实施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监督抽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各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按照上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安排,对特种设备组织定期或者不定期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2、处理产品质量申诉
依据及条款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二条:消费者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向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查询;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申诉,接受申诉的部门应当负责处理。
3、产品质量仲裁检验
依据及条款内容:《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第二条: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是在处理产品质量争议时判定产品质量状况的重要方式。
第八条第二款:申请人可以直接向质检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质检机构提出申请。
4、产品质量鉴定
行政裁决行为依据及条款内容:《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第二条: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是在处理产品质量争议时判定产品质量状况的重要方式。
第二十条: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指定质量鉴定组织单位承担质量鉴定工作。
5、用水定额审核
依据及条款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四十七条:国家对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制订本行政区域内行业用水定额,报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检验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6、委托加工生产许可证产品备案
依据及条款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从事委托加工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的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必须分别到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申请备案。
7、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产品实施强制检验
依据及条款内容: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产品实施强制检验制度。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确定强制检验的频次,并组织实施。
8、对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的年度报告审查
依据及条款内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六十六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提交的年度报告进行审查。必要时,对企业进行现场核查和产品检验。
9、食品召回
依据及条款内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七十一条:对不安全食品实行召回制度。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发现其产品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问题的,应当主动召回已出厂销售的有问题食品;企业不召回的,由企业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召回;企业拒不执行的,由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公告召回。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10、液态奶生产使用复原乳备案
依据及条款内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液态奶生产经营管理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24号):实行生产备案制度。生产加工企业凡在液态奶生产加工过程中使用复原乳的,必须在产品正式投产前如实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11、国家免检产品申请受理及书面审查
依据及条款内容:《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十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受理企业申请,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签署审查意见,报送国家质检总局。
12、中国名牌产品申报、推荐和监督管理
依据及条款内容:《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第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中国名牌产品的申报和推荐工作,并组织实施对中国名牌产品的监督管理。
13、企业产品标准备案
依据及条款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六条第二款: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企业的产品标准须报当地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已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适用。
《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企业产品标准,应在发布后三十日内办理备案。一般按企业的隶属关系报当地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所属企业的企业产品标准,报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双重领导的企业,企业产品标准还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4、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的初审、指导和检查
依据及条款内容:《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国家技术监督局负责对全国示范区进行布局、审批、考核和验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局和有关地(市)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示范区进行初审、指导和检查;有关县级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示范区的标准制定、实施和示范区日常工作。
15、计量调解
依据及条款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计量纠纷的调解和仲裁检定,并可根据司法机关,合同管理机关、涉外仲裁机关或者他单位的委托,指定有关计量检定机构进行仲裁检定。
《江苏省贸易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在经营活动中,因商品量或者服务量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或者仲裁。在争议处理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改变与争议有关的计量器具的技术状态。
16、特种设备安装维修改造开工告知
依据及条款内容: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即可施工。
《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十三条第二项:特种设备的安装、维修、改造单位应当对其施工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负责。安装、维修、改造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二)特种设备安装、维修、改造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维修、改造情况书面告知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告知后即可施工;...
17、特种设备事故报告
依据及条款内容: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六十二条:特种设备发生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第六条: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特大事故、重大事故和严重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业主必须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和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逐级上报,直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或者特大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业主还应当直接报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生一般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业主应当立即向设备使用注册登记机构报告。
移动式压力容器、特种设备异地发生事故后,业主或者聘用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并同时报告设备使用注册登记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逐级上报。
18、处理受检单位和监检机构争议
依据及条款内容:《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第二十一条:在监督检验过程中,受检单位和监检机构发生争议时,可提请受检单位所在地的地(市)级质监部门处理。必要时,可提请上一级质监部门处理。
19、棉花质量公证检验
依据及条款内容: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国家实行棉花质量公证检验制度。
前款所称棉花质量公证检验,是指专业纤维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对棉花的质量、数量进行检验并出具公证检验证书的活动。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国家储备棉的入库、出库,必须经棉花质量公证检验;经公证检验后,由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出具棉花质量公证检验证书,作为国家财政支付存储国家储备棉所需费用的依据。
经公证检验的国家储备棉,由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粘贴中国纤维检验机构统一规定的公证检验标志。
20、茧丝质量公证检验
依据及条款内容:《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国家推行茧丝质量公证检验制度。桑蚕干茧销售逐步实行质量公证检验;其他有必要进行质量公证检验的茧丝(含国家储备的茧丝),由国家确定实施公证检验的茧丝品种、类别和实施公证检验的环节。
上款所称茧丝质量公证检验,是指专业纤维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对茧丝质量、数量进行检验并出具公证检验证书的活动。
茧丝质量公证检验证书是茧丝质量、数量的依据。
中国纤维检验局负责组织并监督茧丝质量公证检验。
茧丝质量公证检验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制定。
21、毛绒纤维质量公证检验
依据及条款内容:
《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国家实行毛绒纤维质量公证检验制度。
上款所称毛绒纤维质量公证检验,是指专业纤维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对毛绒纤维的质量、数量进行检验并出具公证检验证书的活动。
实施公证检验的毛绒纤维品种和类别、检验环节和检验费用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毛绒纤维质量公证检验办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定。
22、麻类纤维质量公证检验
依据及条款内容:
《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国家推行麻类纤维质量公证检验制度。
本办法所称麻类纤维质量公证检验,是指专业纤维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对麻类纤维的质量、数量进行检验并出具公证检验证书的活动。
实施公证检验的麻类纤维品种、检验环节和检验费用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麻类纤维质量公证检验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由中国纤维检验局负责组织实施。
23、受理按地域提出的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申请和其他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申请
依据及条款内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十一条:出口企业的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申请向本辖区内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提出;按地域提出的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申请和其他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申请向当地(县级或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
24、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注册登记
依据及条款内容:《珠宝玉石质量检验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6]79号)第十三条:国家对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实行注册登记。国家技术监督局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部门为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的注册管理机构。
《珠宝玉石质量检验专业技术人员注册管理办法》(国质监人[2004]501号)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为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实施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的注册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25、棉花质量检验师注册
依据及条款内容:
《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0]70号)第十三条: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实行注册登记制度。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为注册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为注册登记机构。
26、责令改正未标注统一的能源效率标识的行为
依据及条款内容: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当标注统一的能源效率标识而未标注的,由地方节能管理部门或者地方质检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通报。
27、责令企业限期改进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
依据及条款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违反《标准化法》和本条例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责令限期改进,并可通报批评或给予责任者行政处分:
(一)企业未按规定制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依据的;
(二)企业未按规定要求将产品标准上报备案的;
(三)企业的产品未按规定附有标识或与其标识不符的;
(四)企业研制新产品、改进产品、进行技术改造,不符合标准化要求的;
(五)科研、设计、生产中违反有关强制性标准规定的。
28、责令停止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
依据及条款内容: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并加贴标志的产品,经检查、检测、鉴定,不符合无公害农产品质量标准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各地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由认证机构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
29、责令停止使用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依据及条款内容: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八条: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经检查达不到原考核条件的,责令其停止使用,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原考核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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