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行政许可依据
1、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资质审批
依据位阶:法律
许可依据及条款内容:《产品质量法》第十九条: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
2、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检定认可
依据位阶:法律
许可依据及条款内容:《计量法》第二十二条: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
3、计量检定员资格核准
依据位阶:法律
许可依据及条款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执行前款规定的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
4、计量器具强制检定
依据位阶:法律
许可依据及条款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应当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
5、企业、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依据位阶:法律,行政法规
许可依据及条款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八条: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本单位各项最高计量标准,须向与其主管部门同级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乡镇企业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经考核符合本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件并取得考核合格证的,企业、事业单位方可使用,并向其主管部门备案。
6、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核发
依据位阶:法律,行政法规
许可依据及条款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具备与所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设施、人员和检定仪器设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企业、事业单位申请办理《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由与其主管部门同级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进行考核;乡镇企业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进行考核。经才考核合格,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的,准予使用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志,有关主管部门方可批准生产。
7、计量器具型式批准(样机试验、标准物质定级鉴定)
依据位阶:法律,行政法规
许可依据及条款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三条:制造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生产本单位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样品的计量性能考核合格,方可投入生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凡制造在全国范围内从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必须经过定型鉴定。定型鉴定合格后,应当履行型式批准手续,颁发证书。在全国范围内已经定型,而一单位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应当进行样机试验,样机试验合格后,发给合格证书。凡未经型式批准或者未取得样机试验合格证书的计量器具,不准生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鉴定,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授权的技术机构进行;样机试验由所在地方的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授权的技术机构进行。
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型式由当地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批准。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批准的型式,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作为全国通用型式。
8、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的资格认定
依据位阶:法律,行政法规
许可依据及条款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以下形式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和技术机构,在规定的范围内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一)授权专业性或区域性计量检定机构,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二)授权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三)授权某一部门或某一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对其内部使用的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执行强制检定;
(四)授权有关技术机构,承担法律规定的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9、工业产品生产许可
依据位阶:行政法规
许可依据及条款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二条:国家对生产下列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一)乳制品、肉制品、饮料、米、面、食用油、酒类等直接关系人体健康的加工食品;
(二)电热毯、压力锅、燃气热水器等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
(三)税控收款机、防伪验钞仪、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等关系金融安全和通信质量安全的产品;
(四)安全网、安全帽、建筑扣件等保障劳动安全的产品;
(五)电力铁塔、桥梁支座、铁路工业产品、水工金属结构、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等影响生产安全、公共安全的产品;
(六)法律、行政法规要求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其他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企业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根据需要,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可以负责部分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审查发证工作,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10、食品生产许可
依据位阶:行政法规
许可依据及条款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国家对生产下列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一)乳制品、肉制品、饮料、米、面、食用油、酒类等直接关系人体健康的加工食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企业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根据需要,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可以负责部分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审查发证工作,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11、气瓶、罐车充装单位资质许可
依据位阶:行政法规
许可依据及条款内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
12、特种设备维修单位资质许可
依据位阶:行政法规
许可依据及条款内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十六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维修单位,应当有与特种设备维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以及必要的检测手段,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维修活动。
1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许可
依据位阶:行政法规
许可依据及条款内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九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14、特种设备新产品型式试验
依据位阶:行政法规
许可依据及条款内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十三条: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必须进行整机或者部件的型式试验。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二条:从事本条例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检验检测工作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设立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负责本单位一定范围内的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型式试验工作。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四条:特种设备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和型式试验应当由依照本条例经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15、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监督检验及定期检验
依据位阶:行政法规
许可依据及条款内容: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一条: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内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16、棉花收购加工单位质量保证资格认定
依据位阶:行政法规
许可依据及条款内容:《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条:棉花经营者从事棉花收购、加工、销售或者承储等经营活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资格认定。
棉花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棉花质量内部管理制度,严格实施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及相应的考核办法。
17、国储棉出入库强制性公证检验
依据位阶:行政法规
许可依据及条款内容: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国家实行棉花质量公证检验制度。
前款所称棉花质量公证检验,是指专业纤维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对棉花的质量、数量进行检验并出具公证检验证书的活动。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国家储备棉的入库、出库,必须经棉花质量公证检验;经公证检验后,由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出具棉花质量公证检验证书,作为国家财政支付存储国家储备棉所需费用的依据。
经公证检验的国家储备棉,由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粘贴中国纤维检验机构统一规定的公证检验标志。
18、压力管道的设计、安装、使用、检验单位和人员资格认定
依据位阶:国务院决定
许可依据及条款内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249项,实施机关:质检总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19、场(内)机动车辆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许可
依据位阶:国务院决定
许可依据及条款内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250项,实施机关:质检总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20、建立社会计量公正行(站)审批
依据位阶:国务院决定
许可依据及条款内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246项,实施机关: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21、特种设备启用检验
依据位阶:地方性法规
许可依据及条款内容:《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启用停用一年以上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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