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网站首页 │机构职能 │公告新闻 │信息中心 │标准查询 │企业之窗 │供求信息 │留言板 | |
|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首页>>办事指南>>徐州纤维检验所 | |
|
中国纤维检验局国家储备棉公证检验工作程序和检验规程(暂行)
一、报验 1、国家储备棉管理部门下达的国家储备棉收储、轮换、销售、出口、进口转储计划应抄送中国纤维检验局。 2、国家储备棉入库时,就地储备由承储单位待供货方按国家计划规定的质量、数量要求备好货后,根据确定的入库时间、地点提前15天向中国纤维检验局报验;异地储备由承备由承储单位根据到货时间、地点提前10天向中国纤维检验局报验。国家储备棉出库时,由承储单位根据确定的出库时间、地点提前10天向中国纤维检验局报验。 3、承储单位填写《国家储备棉入库公证检验申报单》(文书一)或《国家储备棉出库公证检验申报单》(文书二)报验,报验方式为电话传真。公证检验与储备管理实现计算机联网后,可通过网络进行报验。 4、入库报验棉花包装及标志必须符合棉花国家标准、批次整齐,并附有供方提供的检验证书,否则不予受理。 5、中国纤维检验局受理报验后,随即向报验方回复《国家储备棉公证检验报验受理通知单》(文书三),同时向承检单位下达《国家储备棉公证检验任务通知单》(文书四),并附上申报单。 6、报验方须通知供货方或承储仓库做好配合公证检验的有关工作:一是提供保证现场检验动作场地;二是准备好两台以上计量检定合格的衡重磅秤;三是安排好搬倒工作人员;四是称重前需将棉包按批堆放;五是负责扦样棉包的回包整理工作。 二、扦样 7、国家储备棉公证检验样品在棉包称重前逐批扦取。入库时,就地储备的,在供货方仓库棉包称重前扦样;异地储备的,在承储仓库入库时称重前扦样。出库时,需扦取品级检验样品的,在承储仓库出库时扦样。 8、对混入其它批次的棉包应予剔除,不能扦样。 9、包装公证检验样品时要填写《国家储备棉扦样单》(文书五)放入棉样内。 10、回潮率检验样品扦样深度要达到棉包内10~15厘米深处,扦取后要立即放在密闭的铁筒内,置于背阴处。 11、扦样棉包只能开5~6道铅丝。包布撕成三角形。扦样后,应及时用铅丝对所开棉包进行简单修补,避免棉花散落,保持现场安全和整洁。 三、公量检验 (一)回潮率检验 12、每批棉花回潮率检验样品取样结束后,统一在现场无阳光直射的环境内检验回潮率。 13、回潮率检验所使用的电测器应经计量检定合格,其型号应与当地温湿度环境要求相符。现场检验只允许使用一台电测器,不用时不能打开,存放在背阴处。检验时要迅速、规范,尽量避免样品吸湿或散湿。 14、使用未标定回潮率刻度的电测器测定回潮率时,先按实测含水率加温差补偿逐样记录检验结查,批样检验结束后,计算平均含水率,再按GB/T6102.2《原棉回潮率试验方法 电测器法》标准中提供的《电测含水率与电测回潮率的换算表》查表得出回潮率结果。 15、当现场温度超过仪器温差补偿范围时,回潮率检验在试验室进行。 16逐批出具《国家储备棉回潮率检验报告单》(文书六)。 (二)含杂率检验 17、含杂率检验的取样方法及试验方法按棉花国家标准的规定执行。 18、含杂率检验在承检单位的实验室进行。 19、含杂率检验结束后出具《国家储备棉含杂率检验的报告单》(文书七)。 (三)称重 20、国家储备棉入库时,须进行重量检验。出库时,重量不重新进行检验,但应逐批核实批次、件数。 21、国家储备棉入库重量检验以批为单位,逐批称重、记录毛重。就地储备在供货方仓库进行;异地储备在承储仓库入库时进行。 22、国家储备棉重量检验衡器型号、规格不作统一规定,但须经计量检定合格。称重时应尽量接近衡器的最大量程。 23、称重过程中,衡器使用一段时间后需重新进行校验。 24、称重时,发现污染、水渍、异味、火烧、霉变、包装不符合标准、无唛头或刷唛不清、不全的棉包,以及混入的不同批次的棉包,应予剔除,不称重计重。 25、称重时,对缺少铅丝的棉包应按每根铅丝的实际重量及所缺根数相应扣减重量。 26、包装物重量按供货方提供的重量码单上所载明的相应重量计算。 27、称重结束后,发现称重包数与报验包数不符,按实际包数出证。 28、对因承检单位责任出现棉包漏检、重检的情况,可用该批棉包平均值进行累加或顺减处理,并征得供货方的认可。 29、现场出具《国家储备棉衡重报告单》(文书八)。 30、如供货方要求,每批棉花称重记录后、计算前,可在(文书八)备注栏签字。 四、防伪标识 31、国家储备棉入库时,无论就地储备还是异地储备,均在扦样后、称重时即逐包粘贴防伪标识(按称重顺序)。一包两识(编号相同),贴于唛头等级标示处。 32、公证检验合格的棉花,出证时应注明该批棉花所贴防伪标识的起止编号。 五、品质检验 33、品级、长度、异性纤维检验按照棉花国家标准的规定执行。马克隆值检验从2000棉花年度开始实施,并按照棉花国家标准的检验规定进行。上述检验必须在承检单位的实验室内进行。 34、品级检验要综合运用色泽特征、成熟程度、轧工质量三条件,要突出成熟程度指标,避免重外观轻内质的现象发生。如遇疑难棉样可参考物理性能指标确定。 35、品级、长度、马克隆值检验要逐样记录检验结果,不能因个别样品结果差异而忽略不写。 36、实验室检验结束后,出具《国家储备棉等级检验报告单》(文书九)、《国家储备棉马克隆值检验报告单》(文书十),《国家储备棉异性纤维检验报告单》(文书十一),作出是否符合国家储备棉质量要求的检验结论。 六、出证及技术文书管理 37、经公证检验不符合国家储备棉质量、数量要求的棉花,不得作为国家储备棉放库,由承检单位向报验方送达《国家储备棉入库公证检验不合格棉花通知书》(文书十二)。 38、经公证检验符合国家储备棉质量、数量要求的棉花,逐批出具《国家储备棉公证检验证书》(文书十三)(以下简称《证书》)。 39、在供货方仓库公证检验合格确定入储的棉花,供货方在调储过程中,要防止水浸雨淋、污染、被盗或丢失等事故发生,保证质量和数量,确保货证相符。承储仓库在储备棉到库后,应根据《证书》载明的批次、件数逐批核实,发现件数短少的,或存在水渍、污染等棉包的,应报承储单位由其通知承检单位调整《证书》,并据此结算。 40、《证书》一律由承检单位使用计算机出证。《证书》代号为12位数,前3位为出证单位代号,第4、5、6、7位为棉花年度代号(只有在每年9月1日出证时才能改变年度代号),扣5位为证书编号。 41、《证书》编号按出证顺序依次递增,不能重号、空号或自行编号。 42、实际出证日期和计算机系统时间,应与法定时间一致,不能自行改变。 43、《证书》经核实后,由承检单位负责人签发,并加盖“中国纤维检验局公证检验专用单”(印章不能盖住《证书》中的数字)。 44、国家储备棉入库时,扦样后十日内(节日顺延)出证,邮发有关各方;国家储备棉出库时,需要重新扦样检验品级的,扦样后七日内(节日顺延)换发《证书》,邮发有关各方。 45、公证检验技术文书必须认真填写,字迹要工整、准确。所有文书一律不得涂改,如有涂改需重抄或在涂改处加盖印章。技术文书签字前必须认真核对。 46、每批棉花检验结束后,所有文书按批装订成册存档,并妥善保管,不得丢失缺少。 47、承检单位应根据中国纤维检验局要求定期汇总上报《国家储备棉入库公证检验汇总表》(文书十四)、《国家储备棉出库公证检验汇总表》(文书十五)及《国家储备棉入库公证检验不合格棉花汇总表》(文书十六)。 七、复验 48、国家储备棉供货方、承储或使用单位对公证检验结果有异议提出复验的,应填写《国家储备棉复验申请单》(文书十七),受理复验的专业纤检机构应按时出具《国家储备棉复验证书》(文书十八)。 八、监督检查 49、为确保国家储备棉公证检验工作质量,中国纤维检验局将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要求立即整改;对问题严重的,取消该机构的公证检验资格,吊销有关人员的检验证书。 九、附则 50、本规定由中国纤维检验局负责解释。 51、本规定自1999年9月1日起实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