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桑蚕鲜茧收购、桑蚕干茧加工质量保证条件 审核工作实施规则(试行) 为了规范全国桑蚕鲜茧收购、桑蚕干茧加工质量保证条件审核工作,根据《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茧丝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规则。 一、 茧丝经营者可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专业纤维检验机构以及经省级专业纤维检验机构指定的省级以下的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申请桑蚕鲜茧收购、桑蚕干茧加工质量保证条件审核。 二、 申请者首先须向专业纤维检验机构领取《桑蚕鲜茧收购、桑蚕干茧加工质量保证条件审核申请表》(见附件3),按照填表说明如实填写并连同有关质量保证制度、质量检验标准及质量检验人员培训证明等文字材料一并报送备审。申请者申报一个以上桑蚕鲜茧收购、桑蚕干茧加工站(点)的,每个站(点)要分别审核。 三、 对申报有误的,受理申请的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应通知申请者在三日内重新填报,逾期则不予受理。 四、 各省级专业纤维检验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桑蚕鲜茧收购、桑蚕干茧加工质量保证条件的审核。省级以下的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可根据省级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的指定,受理本地区桑蚕鲜茧收购、桑蚕干茧加工质量保证条件的审核,审核的结果报省级专业纤维检验机构核准、备案。 五、 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受理茧丝经营者的申请材料后,应根据本地区桑蚕鲜茧收购、桑蚕干茧加工质量保证条件的规定和要求,组织实施审核工作。本地区没有桑蚕鲜茧收购、桑蚕干茧加工质量保证条件规定或者本地区的规定低于国家《鲜茧收购资格中质量保证的基本条件(暂行)》的,依据国家《鲜茧收购资格中质量保证的基本条件(暂行)》的规定进行审核。 六、 审核工作必须严肃认真,做到客观、公正、及时。在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填写内容是否符合要求的基础上,加强对申请者的实际情况是否与其所填写《桑蚕鲜茧收购、桑蚕干茧加工质量保证条件审核申请表》的内容一致、相应的质量保证制度是否落实、质量检验标准及质量检验人员是否真实有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其他质量条件是否满足要求等方面的实地核查。 七、 经审核、核准合格的申请者,省级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向其签发附有中国纤维检验局统一规定编号的《桑蚕鲜茧收购、桑蚕干茧加工质量保证条件审核意见书》(见附件4),作为其从事桑蚕鲜茧、桑蚕干茧加工活动具备国家规定的质量保证条件的凭证。经审核不合格的申请者,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应在《桑蚕鲜茧收购、桑蚕干茧加工质量保证条件审核意见书》中明示原因,并及时反馈申请者。 八、 省级专业纤维检验机构要及时向省级茧丝主管部门通报桑蚕鲜茧、桑蚕干茧加工质量保证条件审核工作的情况,同时可在相关范围内公示审核工作结果。 省级专业纤维检验机构须于每年5月30日前和10月30日前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桑蚕鲜茧收购、桑蚕干茧加工质量保证条件审核情况统计表》(见附件5)报送中国纤维检验局,同时用电子邮件形式将统计表发送至 mmjhxc@vip.sina.com。 九、 根据有关规定,《桑蚕鲜茧收购、桑蚕干茧加工质量保证条件审核意见书》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自签发之日起计算。超过有效期限的,应及时申请复审。桑蚕鲜茧、桑蚕干茧加工质量保证条件的审核工作实行动态管理,在有效期内,发现茧丝经营者不符合桑蚕鲜茧、桑蚕干茧加工质量保证条件要求的,由审核机构撤销原审核意见并收回原审核意见书。并及时向上级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和茧丝经营主管部门通报相关情况,同时可在相关范围内予以公示。 十、 各省级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应对取得《桑蚕鲜茧收购、桑蚕干茧加工质量保证条件审核意见书》的茧丝经营者的相关材料进行分类备案,作为监督和管理的依据。对签发合格意见书的,要加强监督,提高动态管理的有效性。对签发不合格意见的,要有针对性地进行帮扶,提高其质量保证条件的水平。 十一、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在审核工作中要加强廉政和行风建设,严格遵守有关规章制度,确保工作质量,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中国纤维检验局根据有关规定,对各省审核工作的开展情况和工作质量进行检查,根据《茧丝办法》的规定,加强对全国茧丝质量监督工作的监督管理,对发生的违法或违规行为,依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等进行处理。 十二、《桑蚕鲜茧收购、桑蚕干茧加工质量保证条件审核意见书》、相关格式文件及证书编号方法由中国纤维检验局统一制定。本规则由中国纤维检验局负责解释。 十三、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注:证书编号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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