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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收费 一、 收费依据: 本所检验收费严格按照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96号以及苏价费(2002)54号、苏财综(2002)14号,苏价费(2003)407号、苏财综(2003)156号,苏价费函(2000)10号、苏财综(2000)15号等文件规定执行。收费标准核算的内容包括材料费、水电燃料费、检验用房维修费、仪器设备折旧费、仪器设备维修费、管理费以及人员工资等。我所严格执行苏价检(2003)242号文件要求,实行收费公示,杜绝乱收费。欲知具体项目收费标准,欢迎各界到我所业务室查询。 二、 收费原则 1、 委托检验按委托项目收费. 2、 对有特殊要求的委托检验,提供加急检测服务,通过协商酌情收取相应的费用。 3、 通过国家实验室认可的产品可加倍收费。 4、 仲裁检验可加收50%。 5、 周边地区的质监、工商、法院、稽查等部门的委托检验,按检验费的80%收取。 6、 协议单位的委托检验按协议执行。 7、 民营企业的委托检验凭相关证明,按检验费的80%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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