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申诉程序
一、服务对象和条件
1、申诉人应是与产品质量问题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消费者。
2、以下三种情况的产品质量申诉不予受理:
(1)法院、仲裁机构或者有关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处理的不予受理。
(2)对存在争议的产品无法实施质量检验、鉴定的不予受理。
(3)不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不予受理。
3、消费者提出产品质量申诉采用书面形式。
二、申诉材料和主要内容:
(1)申诉人的基本情况:姓名(名称)、住所、邮编、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的情况等;
(2)被诉人的基本情况:姓名(名称)、住所、邮编、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的情况等;
(3)产品发生质量问题或购买商品的时间、凭证、产品的品名、规格、商标、数量、价格和存在质量问题的情况,受损害的具体情况以及必要的证明材料等;
(4)请求事项:应提出请求被诉人承担责任的方式,如修理、更换、退货退款、赔偿损失等。
三、工作程序和时限
1、受理:
稽查处对消费者的产品质量申诉进行审查,符合上述条件的,7天内决定受理并告知申诉人;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在7天内告知申诉人不予受理及原因。
稽查处把申诉的主要内容登记、摘录在案。
处理产品质量申诉的主要采取三种方式:即处理、移送处理、不予处理。
2、处理:
产品质量申诉主要采取调解的方式进行。
(1)在申诉人和被诉人同意的情况下开展产品质量申诉的调解工作;
(2)调解:调查核定申诉情况,认定有关事实;
(3)形成调解书;
(4)签署调解书;
(5)申诉人和被诉人自觉履行调解书所确认的法律后果,并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行申诉。
(6)终结调解。
办案时限为30日,自接到申诉人提供的书面材料之日起计算;对于复杂的产品质量申诉可适当延长办案时限。
四、受理产品质量申诉不收手续费
若需要对产品进行检验、鉴定的,在申诉人和被诉人双方同意后,指定检验机构或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质量检验、鉴定,所需要费用由申诉人或被诉人预付,处理终解时,该费用由责任人支付。
联系电话:0516-85608760 12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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